(2017)苏03执监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6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段道勇、迪克尔板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段道勇,迪克尔板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永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监12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彭广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道勇,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迪克尔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城东工业园内运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昌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永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鹿庄乡段庄村。法定代表人段道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徐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道勇、迪克尔板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永联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鉴于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徐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平华代理审判员 宋宏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