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文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943号被执行人王文开,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无业,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王文开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文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开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