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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9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9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89号涌鑫工业厂区3号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7463H。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17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下同)5869.0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500元等共计17369.0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17529.55元(包含执行费160.54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17369.01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179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179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