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4585号原告: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西门街361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美燕,系公司员工。被告:尹明辉,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明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韶蓉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