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和斌与李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斌,李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38号原告:张和斌,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李攀,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原告张和斌诉被告李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和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家具等款项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将南湖新城20号楼2单元2212室房屋出租给被告,合同期一年。2016年8月23日,被告因管理使用不当导致房屋着火,原告的家具被烧毁,被告承诺给原告房屋恢复原样并购买相应的家具。但被告一拖再拖。春节后,多次联系被告,均不接电话,去被告单位得知其已离职,房屋的锁被被告所换,原本在阳台没有被烧坏的洗衣机也不见了。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攀的住所,经查无此人,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所。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所列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必须具备的所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和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