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保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保喜,刘金勇,杨希利,刘吉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蔡保喜,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金勇,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希利,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吉坡,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保喜、刘金勇、杨希利、刘吉坡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保喜、刘金勇、杨希利、刘吉坡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保喜、刘金勇、杨希利、刘吉坡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