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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平、熊翠红与谢地枚、鲁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熊翠红,谢地枚,鲁爱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41号原告:王平,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原告:熊翠红,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林、陈欢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地枚,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告:鲁爱华,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株洲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钊,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平、熊翠红诉被告谢地枚、鲁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平、熊翠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熊翠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熊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平、熊翠红承担。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琼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