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马满添、黄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马满添,黄彩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首层(小商场)、三层、四层。负责人:崔艳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该行职员,地址同上。被告:马满添,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被告:黄彩萍,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马满添、黄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