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艳珍与刘运海、刘福维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艳珍,刘运海,刘福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监1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马艳珍,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运海,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一矿职工。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福维,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管理局创业集团井田实业公司工人。二审上诉人马艳珍与二审被上诉人刘运海、刘福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由 艳审判员 林癸成审判员 肖传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 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