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容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闫军凤与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凤,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容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闫军凤,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沟西村。闫军凤申请执行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6)第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6)第5-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