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宗福、张长安等14人与刘红英、白建英、子长县卓美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福,张长安,靳茂功,张战平,张宗贵,薛外外,张建龙,张红林,冯卫东,王贵珠,井海宁,李四娃,李翠芳,高峰,刘红英,子长县卓美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福,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长安,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靳茂功,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战平,男,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宗贵,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外外,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龙,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红林,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卫东,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贵珠,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井海宁,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四娃,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红英,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子长县卓美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翠红,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宗福、张长安等14人与刘红英、白建英、子长县卓美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房屋租赁费用1740000元(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及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用;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7元,执行费198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另行提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因与本案有相关法律关系,故应等待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