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成忠、卢光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忠,卢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忠,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现住巴马县。被执行人:卢光祥,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巴马县。刘成忠申请卢光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巴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光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成忠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光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刘成忠支付第一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1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光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房产国土登记及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均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卢光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成忠亦无法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刘成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卢光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已将被执行人卢光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经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人刘成忠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光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成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光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成忠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李正南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秀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