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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波,李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457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波,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凤英,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波、李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正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