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31345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何文辉。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护保养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2,55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日,原告与时名为芜湖百瑞中央城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被告签订了《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位于大工山路的百瑞中央城大饭店建筑物内的10台电梯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费共45,100元。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了日常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被告于2012年10月支付了12,550元服务费。但合同期满后,被告尚有32,550元未付。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保养服务合同1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保养空调,保养费总价45,100元;2、发票2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3、转账凭证1份,证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已付款12,550元,尚欠32,550元未付;4、催款通知函3份及送达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5、电梯保养作业1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月1日,原告与时名为芜湖百瑞中央城大饭店有限公司的被告签订《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大工山路的百瑞中央城大饭店内的10台电梯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服务费共计45,100元,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和2012年10月31日前各支付22,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的保养义务,被告仅支付12,550元服务费,余款32,550元至今未付,故涉诉。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更为现名。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电梯保养义务,被告应付清全部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服务费32,5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2,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冯卫平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