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郴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郴茂物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郴茂物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郴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昌晨。被执行人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罗水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郴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