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小梅与陈永斌、西峡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梅,陈永斌,西峡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13号申请人:程小梅。被执行人:陈永斌。被执行人:西峡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程小梅与陈永斌、西峡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程小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永斌、西峡县金驰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程小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