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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春和与被执行人王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和,王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邹春和,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被执行人:王科军,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春和与被执行人王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科军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王科军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