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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小忠与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周小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漓湘路与东六线交汇处(圣力华苑3栋)201房。法定代表人:粟胜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征,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忠。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上诉人湖南华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