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徐艳、高立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高立峰,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0号。法定代表人曲道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森儒,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被执行人: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港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立峰,男,1969年12月2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徐艳,女,1978年7月13日生,住江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徐艳、高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5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应付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57600元,违约金15760元,合计17336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6年10月30日之前付50000元,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付30000元,余款6336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被告徐艳、高立峰对被告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83.5元,由被告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负担。因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徐艳、高立峰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徐艳、高立峰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截至2017年3月10日,该公司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总计0元。被执行人徐艳、高立峰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截至2017年3月10日,徐艳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总计459.67元,高立峰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总计252.25元,2017年5月3日,本院对上述账户中有存款余额的账号予以网络冻结,实际冻结余额徐艳为522.76元,高立峰为188.74元。2017年4月19日,本院前往泗阳经济开发区寻找三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承租淮安市飞雄复合肥有限公司场地经营,现该厂地因2015年承租期满,被飞雄复合肥有限公司收回,被执行人徐艳、高立峰下落不明。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淮安捷高化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释明,江苏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