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熊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00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傅家兴,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员 彭小芃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