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哨、陈德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哨,陈德夫,郭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00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汉族,1991年5月14日出生,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萍,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被告:陈海哨,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德夫,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郭强,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哨、陈德夫、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海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352.48元及期内利息(截止2017年3月29日,欠息7233.84元;另以本金9235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6.135313‰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9235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029695‰计算);2.判令被告陈德夫、郭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萍、被告陈德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哨、郭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海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000元及期内利息3901.8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029695‰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8日,被告陈海哨、陈德夫、郭强与原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135313‰,还款方式为采用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利息逐期结算还清,借款人未按时还清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若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陈德夫、郭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海哨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仅偿还本金8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92000元、期内利息3901.83元及自2017年4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海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元及期内利息3901.8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029695‰计算);二、陈德夫、郭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郭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海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陈海哨、陈德夫、郭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