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翠华夏令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华,夏令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166号原告高翠华,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夏令宝,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华诉被告夏令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现有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后在起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