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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永男与郑顺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郑顺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49号原告:郑永男,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郑顺英,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男与被告郑顺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永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