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瞿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天村村部二楼。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瞿斌,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瞿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瞿斌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斌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