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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熊伟、陈培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陈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4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熊伟,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陈培荣,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刑庭依据(2016)渝0106刑初113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陈培荣、熊伟罚金一案,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培荣名下车牌号为渝A5XX**小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陈培荣应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元,被执行人熊伟应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34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