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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晋昆唐笑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马晋昆,项靖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628号原告: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8455145Y。法定代表人:周静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熊焰,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晋昆,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项靖涵,女,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晋昆、项靖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620元,由原告重庆博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