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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振峰、路青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振峰,路青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12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男,汉族。被告:曹振峰,男,汉族。被告:路青兰,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振峰、路青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朋焕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