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振峰、路青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振峰,路青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12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男,汉族。被告:曹振峰,男,汉族。被告:路青兰,女,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振峰、路青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朋焕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