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章虎、高运强、人民陪审员杨泽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章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维、李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采用盗配被害人薛某乙家钥匙等方法,趁薛某乙家无人之机,多次进入薛家,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亲属主动退赔了薛某乙18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胡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盗窃数额只有13050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物证作案工具钥匙2把,证人薛某甲、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薛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碟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胡某盗窃数额为18500元,只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故根据被告人当庭自认的盗窃金额,本院依法确认为13050元。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章虎审 判 员 高运强人民陪审员 杨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祁 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