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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洪莲与被告蹇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莲,蹇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92号原告:赵洪莲,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育新委*组。被告:蹇兆波,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客运站家属楼。原告赵洪莲与被告蹇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并同意其缓交,并告知其缓交期限60日。超缓交期限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洪莲申请撤回对被告蹇兆波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其超过缓交期限后仍未交纳诉讼费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洪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