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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许作军、许燕等与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作军,许燕,许洺瑀,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23号原告:许作军,系张爱荣之夫。原告:许燕,系张爱荣之女。原告:许洺瑀,系张爱荣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泽,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山街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作军、许燕、许洺瑀诉被告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敦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作军、许燕、许洺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作军、许燕、许洺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