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红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红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曹海堂,狄宣宣,戈红霞,车立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872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姝,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堂,董事长。被告:山东红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红霞,董事长。被告:曹海堂,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狄宣宣,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红星西路100号兴东新区。被告:戈红霞,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车立青,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开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红霞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曹海堂、狄宣宣、戈红霞、车立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程秀兰人民陪审员 杨跃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