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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陆鹤群与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鹤群,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陆鹤群。被执行人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鹤群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冶市黄金湖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裁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1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