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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凡武、林娜、王如学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孟凡武,林娜,王如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房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凡武,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执行人:林娜,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如学,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凡武、林娜、王如学借款合同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孟凡武已履行54000元,林娜已履行19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孟凡武、林娜、王如学尚欠人民币27830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