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1725号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赵富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津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津0112民初413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金额15103元。二、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三、案件执行费127元。开户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账户名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账号:902020100001000009110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执行员 :谢荣刚联系电话:2857****本院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邮编:30035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1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1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