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谢建根与盛吉平、方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根,盛吉平,方法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525号原告:谢建根,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炳,德清县洛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吉平,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方法珠,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盛吉平、被告方法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严月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