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1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波、陈泓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陈泓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1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周波,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泓佶,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申请执行人周波与被执行人陈泓佶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847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泓佶于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波5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7年6月15日前还清余额。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12执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尧审 判 员 钟 宏代理审判员 刘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礼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