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迟晨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晨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晨阳,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晨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晨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某日、同年8月5日、同年8月29日,被告人迟晨阳在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新青年印象公寓某房间,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晨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迟晨阳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迟晨阳系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6年7月某日、同年8月5日、同年8月29日,在租住的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新青年印象”公寓某房间,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迟晨阳抓获,并当场扣押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迟晨阳供述笔录、证人王某等人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迟晨阳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晨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迟晨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迟晨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冰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