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自广与卢西棚、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广,卢西棚,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40号原告刘自广,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西棚,男,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桂花西街5号5幢东1单元6层11号。法定代表人卢广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广诉被告卢西棚、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广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西棚、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