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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东洪,杨胜国,朱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周东洪,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胜国,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朱海波,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周东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