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2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尉宏晓与被告威海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宏晓,威海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154号之二申请人:尉宏晓。被申请人:威海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承志,董事长。被申请人:威海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清,董事长。原告尉宏晓与被告威海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尉宏晓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0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润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200万元,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威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庭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