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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七天酒店与舒红艳、郎雁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七天酒店,舒红艳,郎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玉山镇七天酒店,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西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L4235919-6。经营者:高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舒红艳,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住昆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郎雁,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七天酒店因与被申请人舒红艳、郎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83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昆山市玉山镇七天酒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九十条第五项、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作龙代理审判员  徐新娟代理审判员  赵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