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83号原告:潘某,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陈某,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陆 杰人民陪审员 覃善果人民陪审员 谭佐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江璐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