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海,李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98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6月18日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2年10月15日生,住甘肃省康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78.00元,减半收取计489.00元,由王定海负担。审判员 郑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