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正中、宋福钧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6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正中,男,汉族,194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福钧,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明香,女,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超,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伟,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子金曲,女,彝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上再审申请人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正中,男,汉族,194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沙坪镇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甘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国,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其理由为: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在1995年取得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手续,并修建房屋,在1998年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架空杨峨110KV高压线时未通知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的情况下强行跨越侵害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房屋,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知法犯法,使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头顶高压线的危险生存现状持续至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的房屋从底层到最高层是全家人居住的住宅,没有储藏室,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在2007年2月10日关于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压线影响建房报告,得不到处理解决。1998年1月7日修正发布的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条例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杨峨110KV高压线不是输电线,是从杨村电站到峨边沙坪变电所的高压线,而高压线通过变电所变成底压输出来的电才叫输电线。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第8号令规定实施中,高压线中传输大电流产生的磁场对人的健康有影响。关于高压线对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一个相关的可以换算的标准,民居建筑所在位置的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就满足建设标准,经过测算:35—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8米。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从2007年开始信访到2016年民事再审申请,主张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修正发布的适用法律是有时效的,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压线跨越房屋时间1998年8月份,此后的法律对本案没有时效的。息诉息访承诺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沙坪镇政府的行为,该承诺书是他们将材料打印好后通知宋正平去盖的手印,是滥用职权的渎职侵权行为,该承诺书中的26000元是沙坪镇政府支付的,不是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综上,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压线跨越房屋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杨峨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房屋应当是8米,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弄虚作假将高压线说成是输电线5米,使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长期多年的诉求得不到处理,构成所有的损失和费用,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未提供任何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再审申请中的申请理由只字未谈有新证据,更未提出新证据推翻原一、二审判决的问题。因而其引用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和申请书中所附的所谓新证据并不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所谓的新证据,包括民诉法、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杨村电站照片,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前三份本身属于法律规定,不是证据,且在原一、二审判决中已引用,更不是新证据,而杨村电站照片只能证明电站外貌,由于该电站距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居住的房屋近15公里,显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故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引用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和以申请书中所附的所谓新证据申请再审不能成立。二、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没有理由更无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申请再审理由第一项至第三项均对原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否认,只是分别提出了强行架线、房屋性质、高压线性质,对是否强行架线的问题,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不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同时根据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架线时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认可架线,和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在2008年申请加高房屋以及2014年5月9日承诺息诉息访,领取补偿款26000元等,在此期间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均未提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强行架线的问题,上述事实证明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所谓强行架线不能成立。至于房屋和线路性质显然与本案无关联。三、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对导线距建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无论1998年前后,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技术规程、设计规范均明确规定了5米的安全距离,因而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所谓“1998年后的法律对本案没有时效”的观点错误。综上,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10KV输电线导线距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房屋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本案中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于1979年颁布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第9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3.0.2条的规定,主张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架设的110KV输电线距其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7米,但事实上《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第96条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3.0.2条规定的是110KV输电线距地面的最小安全距离是不小于7米,而且《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79)第98条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3.0.4条也规定了110KV输电线距建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此外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9日颁布并在2011年修订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也规定:“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附表一中明确了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110KV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最大计算弧垂的情况下,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水平距离为4米,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而本案中双方都认可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架设的110KV输电线导线距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房屋的最高处的垂直距离为6.2米,该距离明显大于《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110KV输电线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因此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主张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架设的110KV输电线导线距其房屋距离不符合安全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的再审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正中、宋福钧、郭明香、宋超、宋伟、冉子金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向森辉审判员 许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