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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永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079号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志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志长期外出未归,生活特别困难,确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永志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