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振林与刘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林,刘兴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44-1号原告:张振林,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兴金,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林与被告刘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刘兴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兴金驾驶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