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安西别克·那马孜别克与撒世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西别克·那马孜别克,撒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591号原告:胡安西别克·那马孜别克,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特克斯县。被告:撒世龙,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个体工商户,住特克斯县。原告胡安西别克·那马孜别克与被告撒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胡安西别克·那马孜别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安西别克·那马孜别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