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小钢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小钢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309号原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榕华园二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2029878199。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里鹏,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小钢,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钢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之间,为被告垫交社保款41062元,时至今日,尚欠原告2686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缴的社保费2686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四倍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请及理由,本案法律关系为无因管理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市,故应当移送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