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书斌、张印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书斌,张印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153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昌柏,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斌,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告张印桥,男,1983年7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关于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斌、张印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7年5月2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326元。逾期,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陶 湘 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