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波,朱光平,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朱建波,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朱光平,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珍,女,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波、朱光平、李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波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逐月扣划,其名下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侨苑21幢901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朱光平、李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